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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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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3-10 16:21:51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咨询:我在路边停车时接到了一份违章处罚通知单,上面没有处罚单位和经办人署名。我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你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受诉法院的管辖情况分为两种:一、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你的情况,复议机关维持了原交通处罚决定,那么你应向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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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宣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