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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多次重审被判刑,异地再审改判无罪或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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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9-30 12:12:43
  • 来源:澎湃新闻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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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身自由权1458天的赔偿金人民币415150 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45000元。

  
       原标题:男子无罪后获赔偿:在辽宁多次重审被判刑,异地再审终改判

   辽宁锦州人杨福海涉敲诈被抓后,15年间经历了曲折的申冤之路。

  案件在辽宁经历4轮审判,锦州太和区法院、锦州中院、辽宁高院12次审理,其间虽经反复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始终判杨福海有罪。

  被辽宁高院驳回申诉后,杨福海申诉到了最高法,案件出现转机: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异地再审,山东高院最终改判杨福海无罪。

  之后,杨福海向锦州中院提出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2018年9月18日,锦州中院作出赔偿决定,决定赔偿杨福海56万余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该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在辽宁经四轮审判未脱罪,被告人申诉至最高法

  杨福海被抓之后的7年间,他反复上诉、申诉,案子在辽宁经历了四轮审判,经锦州太和区法院、锦州中院、辽宁高院12次审理,其间反复被发回重审,但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始终判杨福海有罪。

  赔偿决定书显示,1947年生的杨福海,原系辽宁锦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2003年1月23日,杨福海因涉嫌敲诈罪被公安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同年2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逮捕,2003年6月4日被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取保候审,2003年11月11日经太和区法院决定被再次执行逮捕。

  2003年6月6日,太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福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杨福海提出上诉。

  2003年10月17日,锦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太和区法院重审。不过,案件进入第二轮审判后,太和区法院的重审判决加重了刑罚。

  2003年12月22日,太和区法院作出重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福海有期徒刑四年。杨福海再次上诉,锦州中院于2004年2月1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福海不服,继续申诉,2004年6月21日,锦州中院驳回了他的申诉。杨福海又向辽宁高院申诉,辽宁高院指令锦州中院立案审查。

  2006年12月13日,锦州中院决定对该案再审,并于2007年6月8日作出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裁判,将案件发回太和区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进入第三轮审判。

  太和区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第三次作出判决,再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福海有期徒刑四年。

  杨福海又提出上诉,锦州中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再审终审裁定,第三次撤销了太和区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至此,案件进入第四轮审判,这次重审,依然没有改变太和区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8年8月25日,太和区法院再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杨福海有期徒刑四年。此后,杨福海杨福海再上诉,锦州中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再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福海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诉,辽宁高院于2010年4月19日驳回其申诉。

  此后,杨福海继续向最高法申诉。

  最高法指定异地审理,原审被告人获无罪

  案件迎来了转机。

  2014年7月17日,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指令山东高院对杨福海案进行再审。

  2018年4月17日,山东高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审上诉人杨福海与被害人孙有生曾经一起玩过带有赌博性质的麻将,杨福海输了钱,但当时输了多少,现在双方说法不一,属于事实不清,而这一事实不清,直接影响对杨福海等人是否具有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的认定。

  山东高院认为,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山东高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两个司法解释的精神,鉴于本案认定原审上诉人杨福海等人具有敲诈勒索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杨福海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杨福海提出的无罪申诉理由及山东省检察院提出的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杨福海等人无罪。

  被侵犯人身自由1458天,获赔56万余元

  2018年4月25日,杨福海向锦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他提出了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在内的共计9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杨福海提出了赔偿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他认为,锦州中院第一次再审明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有错误”,经裁定发回重审后,案件事实和证据未发生变化仍未改判,一直到本案经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才获再审改判,这一期间应给予每年不少于2万元的适当精神损害赔偿。

  对此,锦州中院认为,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杨福海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被羁押,历经多年被宣告无罪,对其身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同时对其工作、生活及社会评价均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故应当赔偿杨福海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锦州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以145000元为宜。

  2018年9月18日,锦州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杨福海侵犯人身自由权1458天的赔偿金人民币415150.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45000元。

  同时,锦州中院代表国家对杨福海赔礼道歉,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