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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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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2-05 17:59:3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案情】
朱某自己摔伤后想制造假象索要医药费,便与他表弟谢某谋划一场“碰瓷”来的闹剧。2014年7月3号当晚11时许,谢某骑一辆自行车带着朱某,在马路上找准机会故意碰撞一辆车牌为外地号牌的小轿车,朱某趁机倒在地上,大声喊着手臂摔伤了,接下来二人开始威胁车主查某赔付医药费。查某被迫答应赔偿朱某3000元,由于携带现金不够,当场给付了2000元,然后找机会偷偷报了警。凌晨1点多,二人在跟随他去取余下的1000元时,被警察抓获。
【争议】
对于本案定性时有两种意见:一种说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案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敲诈勒索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结构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进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该罪具有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欺骗性”与被害人处分财物的“错误性”两个显著特征。两罪区别的关键在于: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吓的手段;被害人究竟是因为受到威胁而“被迫”处分自己的财产还是因为受到蒙蔽而“自愿”处分财产。结合本案来看,被害人查某交付2000元钱给朱某和谢某,是因为二被告人要挟他,使他产生了恐惧,也就是说查某给付财物的行为不是“自愿”的,而是不得已而为之。虽然朱某和谢某虚构了一个事实,但是查某肯付钱,不是因为相信这个“谎言”,而是基于受到威胁产生的畏惧心理。这与诈骗罪虚构事实使得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该错误认识自愿赔付钱财是显明区别,所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和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民私人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
【知识拓展】
上述的案例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碰瓷”的法律适用时,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
1、诈骗罪。由于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不会明示自己的主观目的,会对事实真相加以隐瞒从而骗取对方“自愿”交付赔偿款,因此“碰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如果“碰瓷”行为被人看穿,“碰瓷”人通过威胁或者要挟方法,致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交付财物仍有选择的意志自由的,一般则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否则,“碰瓷”行为人以暴力或胁迫方式,达到“压制被害人使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程度,甚至直接从被害人处强取一定数额的财物的,则成立抢劫罪。
3、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如果“碰瓷”行为人采取故意加速直行碰撞他人正在变道行驶的车辆等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让车辆失去控制,进而造成更大的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失,行为人对此手段的危险性认识或应认识,但仍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的,甚至不只一次实施此类行为的,其主观心理已经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