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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聊天诱骗并杀害少女 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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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22 16:05:17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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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一起通过网络聊天诱骗未成年少女并将其杀害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通过网上 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12岁),靳xx在聊天中谎称自己叫“王钢”。同年6月23日,吴静静在QQ聊天中说自己不想上学了,到大武口区找工作,靳xx便让其到石嘴山市大某某某某小区来找自己。当日15时许,靳xx自称是“王钢”的叔叔,在大武口某某一区门口接上吴某某。二人在某某二区6号楼前的树林里聊天时,靳xx认为吴某某辱骂自己,便掐住吴某某的脖子并拧动,致其失去反抗能力。后又将吴某某抱至某某某区6号楼2单元102号地下室,见其已没有呼吸,用文具小刀将吴某某尸体肢解后运至某某小区附近的泄洪沟掩埋。2013年7月11日,公安民警将靳xx抓获。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被分尸。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靳xx因琐事对被害人产生不满,采用扼颈的手段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xx将被害人杀害后又将被害人尸体进行肢解掩埋,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且其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靳x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亮、海某英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其中有证据证实的丧葬费为627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因被告人靳xx的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靳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靳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亮、海某英物质损失20000 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亮、海某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作案工具刀刃残片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靳xx不服,提出上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靳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该案的发生提醒广大的青少年,不能轻信通过网络结识陌生人,不能在网络上透漏个人信息,更不能孤身和网友见面,以免造成人身危险。同时,也提醒未成年人的父母,要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正确利用网络,净化网络朋友圈,关注未成年人子女的社交圈,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