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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失眠听妻子​打鼾恼怒将其掐死 因患精神病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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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20 17:28:18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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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男子抑郁失眠听妻子打鼾声将其掐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法院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6年6月12日晚,王某与妻子陈某早早地洗完澡便上床看电视,没多久陈某先睡着了,王某则继续看电视。直至凌晨12点左右,抑郁情绪导致的失眠让王某心烦意乱,而此时身边的妻子已熟睡,发出的阵阵鼾声更是让王某烦躁不堪。恼怒之下,他便伸出双手掐住了妻子的脖子,想让她安静些。可是王某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失控,陈某拼命挣扎了一会便不再动弹了。王某见妻子没有动静了,松手拍了拍她,确认妻子已经死亡。眼看妻子陈某死状凄惨,王某摆放好她的手脚,还分别用马甲、衬衫盖住了她的头部和下身。事后,王某心中开始感到害怕,早晨丈母娘和女儿先后来访,王某都锁门不见。到了9点多,王某拨打女儿电话,告知她陈某已经死亡,随后便离家出门。女儿接到电话后立刻跟自己丈夫赶到家中,发现陈某躺在床上已经没有呼吸。

  据悉,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长年服用药物,多年来精神状态一直较为稳定,平时都可以和他人正常交流,偶尔会自言自语、神情恍惚,脾气比较倔强。案发前几个月,王某曾因精神病发作,抢劫他人电动车被派出所抓获,并移送至精神病院接受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回家,继续服用药物。事发前几天,王某经常失眠,感觉心烦气躁,为一点小事就怨天尤人,抱怨世态不公,为何别人都过着好日子自己却如此清苦。

  经鉴定,陈某系生前遭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其辨认能力完好,此次作案不是在精神病的症状支配下所致,不过由于精神疾病的影响,其自我控制能力有所削弱,故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相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0年。(来源:扬子晚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