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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医院病故遗体制造车祸骗保: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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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05-20 00:04:2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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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灵璧县医院3名医生与社会人员勾结,用病故遗体制造车祸骗取保险300万元......
  

   
     原标题:安徽灵璧多位医生伙同他人用病人遗体伪造车祸骗保 作案42起

   人民网合肥5月19日电(韩震震马服超谢广兵)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安徽灵璧县医院3位医生与社会人员勾结,利用已故癌症病人的遗体制造车祸,4年多来,累计作案42起。
  近日,宿州市公安局经过连续四个多月的苦心经营和缜密侦查,成功摧毁这一特大保险诈骗犯罪团伙,一举将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蹊跷:5名投保人投保后均因车祸死亡?
  2015年元月,中国人寿、人民人寿、新华人寿、平安养老、泰康养老、富德生命人寿、幸福人寿等多家保险公司相继到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反映被保险人张某平、梁某庭等交通死亡事故理赔资料疑点较多,有保险诈骗的重大嫌疑。
  接报后,该支队高度重视,迅速将案情上报市局并成立专案组,同时会同市银监、人民银行启动全市金融风险查控工作机制,全面梳理排查由主要犯罪嫌疑人杨某伟经手办理的投保和理赔的保险信息。
  经梳理发现,2011年以来,灵璧县人杨某伟先后在中国人寿、人民人寿、新华人寿等十多家保险公司对灵璧县人崔某让、陈某峰、梁某庭、张某平、李某萍五人进行投保,且以上五名被保险人均因为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现已赔付140余万元,仍需赔付160余万元。
  疑点:投保人在出车祸前已经因病死亡
  获悉这一情况后,专案组民警一方面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档案资料,对每一起交通事故的详细过程进行核查,另一方面对杨某伟和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活动轨迹以及理赔资金去向开展综合分析研判。
  经侦查发现,在每一起事故发生前一天,犯罪嫌疑人杨某伟与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抢救医生均频繁联系,且驾驶员均与杨某伟有亲戚关系。
  同时查明,所有保险的理赔款去向均直接或间接转给杨某伟或者其妻子罗某娟,且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张某平在灵璧县人民医院住院的病例显示,张某平因患有癌症于事故前一天宣布死亡,而在保险公司的理赔材料中,该张的出院记录、病例记录却显示为:抢救无效死亡。
  为全面查清杨某伟的作案手段,专案组以每一起事故为线条,围绕保险投保、事故现场、医院抢救、保险理赔等环节全方位开展秘密侦查调查,搜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归案:7名嫌疑人一举被抓获
  鉴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涉案金额巨大,为确保案件侦办工作的顺利开展,宿州市公安局及时成立了由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新建任组长、经侦支队长宋军、技侦支队长王平、灵璧县公安局局长武晓东任副组长的专案领导小组,同时制订了周密的收网工作方案。收网前,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江利亚专门听取汇报,并对案侦工作做出明确指示,要求精心组织,严厉打击,除恶务尽。
  2015年5月6日晚19时许,在宿州市局李新建副局长的直接指挥下,专案组历经连续十个小时的艰苦工作,一举将涉案的七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到案后,专案组连夜在灵璧县公安局办案中心开展审讯工作。
  真相:医生伙同社会人员利用绝症患者骗保
  经查,2011年5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伟(男,46岁,宿州市灵璧县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王某斗(男,46岁,灵璧县人,灵璧县人民医院医保科主任)提供信息,专门物色农村患有癌症即将死亡的住院患者,以癌症患者为被保险人在宿州市、蚌埠市等十余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大额人身意外险。
  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犯罪嫌疑人杨某伟立即指使犯罪嫌疑人杨某玉(男,26岁,灵璧县人,杨某伟侄子)、杨某动(男,38岁,灵璧县人,杨某伟侄子)、赵某会(男,44岁,灵璧县人)等人驾驶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在灵璧县城区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同时安排犯罪嫌疑人宁某福(男,36岁,灵璧县人,灵璧县人民医院综合科医生)、李某礼(男,34岁,灵璧县人,灵璧县人民医院ICU医生)对已经死亡的被保险人按照交通事故致伤的程序在ICU内进行抢救,出具虚假的抢救病例。之后,再由犯罪嫌疑人杨某伟持一整套虚假的交通事故致人意外死亡的材料负责向所有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累计作案42起,犯罪既遂25起,未遂17起,已骗取保险金140余万元。
  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专案组正在进一步深挖犯罪,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链接相关法律规定:

    【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19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律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诈骗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保险法》第131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