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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截访人员被判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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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02-05 12:31:36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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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4月底,有访民被截访人员送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合村的一处院落关押。访民称,截访人员挂着河南长葛市政府驻京办的胸牌,关押点...

  2012年4月底,有访民被截访人员送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合村的一处院落关押。访民称,截访人员挂着河南长葛市政府驻京办的胸牌,关押点是河南省地方政府设在北京的截访单位。

  2012年5月初,北京市公安局出动三辆警车,将关押点的截访人员全部带走,共计抓获截访人员14人,但其头目逃脱。被关押的12名访民获释,访民们称,他们遭到殴打和多次恐吓。

  起诉书称,截访人员于2012年2月开始,出资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双合村126号院和102号院。

  2012年9月24日,北京朝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河南长葛市10名截访人员实现非法拘禁罪一案。11月27日,北京朝阳区王四营法庭第二次开庭,审判该案的3名少年犯。11月28日,朝阳区温榆河法庭第三次开庭,审判其中7名成年犯。同日,法庭宣判,10名涉案人员全部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主犯被判1年半,其余9人则分别被判处几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有10名受害访民到法院旁听了宣判。

  【非法拘禁罪】《刑法》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截访人员非法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据新华网北京2月5日电   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对一起非法拘禁来京上访人员案作出一审判决,王高伟等10人因非法拘禁罪获刑2年至6个月不等,其中三名未成年被告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称,王高伟于2012年2月出资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的两个院落,付朝新(另案处理)雇佣了被告人王晓隆、赵俊杰、王壮壮、王世磊、王二飞、卢冬冬等9人看管河南籍上访人员。2012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王高伟、王晓隆、赵俊杰、王壮壮、王世磊、王二飞、卢冬冬将河南籍上访人员宋某、金某等4人强行开车拉至承租的院落,非法拘禁至4月29日夜间,并将上述人员送回河南省,4人到河南省后又返回北京,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2012年5月2日将被告人抓获,并同时将已被非法拘禁2天至6天不等的河南籍上访人员王某等人解救。

      据悉,10名被拘禁的上访人员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分别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至61万元不等。

        案件审理中,10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7名成年被告人均表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愿意赔偿。1名未成年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但没有赔偿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和另外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及代理人以3名未成年人未实施殴打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高伟的亲属代为赔偿了3万元。

       同时,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查明,10名上访人员的误工、交通等损失为1300元至24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10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10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10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王高伟的亲属代为缴纳赔偿款在案,故对7名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3名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10名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不予支持;原告金某、桑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但相关证据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贾某等5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但是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数额过高,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关于通讯费、生活费、手机损失费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关于食宿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5名原告提出后续治疗费请求,但未提供医疗证据或鉴定结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高伟有期徒刑2年,王晓隆、赵俊杰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王壮壮、王世磊有期徒刑1年2个月,王二飞、卢冬冬有期徒刑1年;犯罪时未成年的3名被告人,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另外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均被适用缓刑。

 

新华网北京2月5日电 2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对一起非法拘禁来京上访人员案作出一审判决,王高伟等10人因非法拘禁罪获刑2年至6个月不等,其中三名未成年被告适用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称,王高伟于2012年2月出资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的两个院落,付朝新(另案处理)雇佣了被告人王晓隆、赵俊杰、王壮壮、王世磊、王二飞、卢冬冬等9人看管河南籍上访人员。2012年4月28日0时许,被告人王高伟、王晓隆、赵俊杰、王壮壮、王世磊、王二飞、卢冬冬将河南籍上访人员宋某、金某等4人强行开车拉至承租的院落,非法拘禁至4月29日夜间,并将上述人员送回河南省,4人到河南省后又返回北京,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于2012年5月2日将被告人抓获,并同时将已被非法拘禁2天至6天不等的河南籍上访人员王某等人解救。

据悉,10名被拘禁的上访人员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分别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至61万元不等。

案件审理中,10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7名成年被告人均表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愿意赔偿。1名未成年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但没有赔偿能力;其法定代理人和另外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及代理人以3名未成年人未实施殴打行为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高伟的亲属代为赔偿了3万元。

同时,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查明,10名上访人员的误工、交通等损失为1300元至24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10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10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10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被告人王高伟的亲属代为缴纳赔偿款在案,故对7名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3名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法院认为10名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不予支持;原告金某、桑某要求赔偿医疗费,但相关证据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因果关系,故不予支持;贾某等5人要求赔偿医疗费但是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数额过高,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关于通讯费、生活费、手机损失费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关于食宿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5名原告提出后续治疗费请求,但未提供医疗证据或鉴定结论,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高伟有期徒刑2年,王晓隆、赵俊杰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王壮壮、王世磊有期徒刑1年2个月,王二飞、卢冬冬有期徒刑1年;犯罪时未成年的3名被告人,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另外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均被适用缓刑。

2012年12月2日,北京某媒体刊发了题为“北京首次判决外地截访人员”的报道,引发网络舆论高度关注,后北京相关部门否认系列案件已宣判。此案于5日正式宣判。

记者注意到,10名被告人均为河南省禹州市农民,年龄在17岁到32岁不等,其中3名被告人犯罪时尚未成年。 

 

  

  2012年4月底,有访民被截访人员送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合村的一处院落关押。访民称,截访人员挂着河南长葛市政府驻京办的胸牌,关押点是河南省地方政府设在北京的截访单位。

  2012年5月初,北京市公安局出动三辆警车,将关押点的截访人员全部带走,共计抓获截访人员14人,但其头目逃脱。被关押的12名访民获释,访民们称,他们遭到殴打和多次恐吓。

  起诉书称,截访人员于2012年2月开始,出资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双合村126号院和102号院。 “雇用20多人,非法关押访民”涉嫌非法拘禁罪。

  2012年9月24日,北京朝阳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河南长葛市10名截访人员实现非法拘禁罪一案。11月27日,北京朝阳区王四营法庭第二次开庭,审判该案的3名少年犯。11月28日,朝阳区温榆河法庭第三次开庭,审判其中7名成年犯。同日,法庭宣判,10名涉案人员全部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刑,主犯被判1年半,其余9人则分别被判处几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有10名受害访民到法院旁听了宣判。

  【非法拘禁罪】《刑法》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