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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时,后动手一方是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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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6-14 17:43:2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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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不法侵害,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行使起来要有限度。那么打架斗殴,后动手一方构成正当防卫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必须不法的侵害行为;二是必须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三是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四是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实行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不受侵害。

  但是,对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一是执行命令的合法行为或紧急避险的行为;二是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的;三是侵害本身强度不大或者侵害的权益性质不严重的;四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对精神病人和不满十四岁的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可以实行紧急避险。

  由此看出,正当防卫的条件是很严格的。打架斗殴,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条件,故不能认为,后动手的一方就是遭到了对方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正当防卫。先动手打人固然不对,但后动手一方绝不能以错对错打人。打架斗殴一般的说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其中一方用正确方法处理,使矛盾不致激化,就不会造成打架斗殴。所以,打架的任何一方,如果严重伤害了对方,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但是,如果一方停止或者被动停止了加害行为,而另一方转化成加害方时,则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互殴中不法侵害转化的情形有以下两种:1、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2、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性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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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防卫: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防卫权的前提条件;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