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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是否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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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1-08 17:37:2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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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死刑的适用条件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的是少杀慎杀,严谨错杀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表明我国在现阶段保留死刑的基本立场。而严谨错杀则表明我国对死刑的一种慎重态度。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这一规定,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和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其严重,即所犯罪刑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怀孕的妇女犯罪适用死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因此孕妇不会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

  判死刑的女人被发现已经怀孕了怎么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注意: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愿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则不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