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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有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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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2-05 17:57:0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自行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 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三、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3、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4、指定的方式: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5、被指定的对象:
应当指定的情形: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指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