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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法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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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0-29 10:41:1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级别管辖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的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辖
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地狱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原则。
三、指定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违反军人职责和危害国防军事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