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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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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0-25 17:46:4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为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同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均有其社会危害性,所以也被纳入刑法规定,成为运用国家强制力进行打击的行为。案件情节是多种多样的,在审判实务之中,犯罪分子行为未逞,需要辨别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犯罪预备于犯罪未遂在量刑幅度上存在差异,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犯罪预备往往酌情不定罪处罚,所以,正确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是正确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如下: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比如,甲想杀乙,于是甲在乙下班的路上守候摸索乙下班的规律就是为了杀害乙准备条件,甲花钱买菜刀用来杀乙就是准备工具。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例如甲想杀害乙,甲已经用枪射击乙。如果没有外力的阻碍,有可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发生。
(二)犯罪未得逞
就是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未得逞并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的结果,只是说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例如,甲开枪射杀乙虽然没有打死乙,但是将乙打成重伤,只是没有到达死亡的结果。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或者是意外事件,例如,某夜甲看到一个身材曼妙的“女人”并尾随之,到某一偏僻处,欲实施强奸,结果甲用手机一照脸,发现是个男人,这种情况就是未遂。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是否“着手”实施犯罪,即是否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别的根本标志。犯罪预备是“准备实行犯罪”,遭到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施犯罪。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着手实施犯罪”的一瞬间,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分水岭,比如在盗窃罪中,犯罪人尾随被害人时,处于预备状态,如果犯罪人因为被害人警惕高或者其它不好下手的原因“知难而退”,其行为就停止在犯罪预备状态。在犯罪人手伸向被害人财物的时候,其行为就越过分水岭,进入着手实施状态,这时如果犯罪人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制止,就属于犯罪未遂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