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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汉盗窃共享单车被判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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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0-11 17:16:4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共享单车的案件,被告人陈某年逾六旬,依然改不了小偷小摸的习惯,因自己的自行车不好骑,竟然打起了共享单车的主意,欲将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抬回家的路上被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人行道上,发现有一辆黄色的ofo共享单车,便欲窃走供自己使用。于是将该单车横架在其自己骑来的自行车后座上,推行至某小区并藏于该小区内偏僻的小树林处。同日16时许,陈某来到小区拿单车,同样把单车横架在其自已的自行车后座上,推行至该小区大门时,被门口值班保安拦住并报警。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当场查获涉案财物ofo共享单车一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在2015年12月3日及2016年3月4日,先后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汪波 汪彩霞)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