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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4-16周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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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8-17 18:09:4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已满14-16周岁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那么,对于正确确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针对如何认定犯罪年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答复,明确指出,在审判中,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今后,再涉及被告人年龄特别是未成年犯罪的时候,对于年龄的认定应慎重,更有利于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以及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同时结合2002年3月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这里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呢?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1年8月22日在《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指出,现行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是符合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任能力的实际状况的。我国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都处于初中阶段,正在学习中等文化知识,已经接受了超过幼年人的一定程度的文化、法制、道德教育,生理、智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因而具有了分辨和控制大是大非的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在生理、智力、知识方面的发展都还未达到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有的程度,因而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刑法意义上一切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只对刑法中危害性质明显和危害很严重的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刑法中的其他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和体现了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具备的责任能力的特点,因而是合理的。
从刑罚目的的要求看,这种合理的规定也为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因为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的重大危害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行为人能够理解其危害行为与刑罚之间的联系,其他同年龄段而又往犯罪道路上滑的人也能因此而受到教育和警戒。广大群众也能对此种定罪处罚予以充分的理解与支持,这样就有助于刑罚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同时,这种规定还兼顾了我国处理未成年人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政策的要求和刑法保护国家与人民重大利益的需要。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罚第17条第2款所标明的严重犯罪行为以外的危害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执行刑法的规定,一概不能认定为犯罪,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还应当指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实施法律限定的严重犯罪以外的刑法中其他危害行为,虽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不得定罪判刑,但是,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