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三男同学奸淫醉酒女 最高刑期为五年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7-04-12 14:18:06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案例:
2007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小池在闽清县上莲街遇到被害人陈某某及其同学后,相约到上莲乡福里村小黄家中喝酒。酒后,被害人陈某某在黄某某家二楼的卧室休息时,被告人小池、大池、小黄用绳子对被害人实施捆绑。因被害人挣扎,没有捆绑成功。此后,三被告人等乘陈某某酒醉先后对其进行奸淫。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池、大池、小黄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酒醉后,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三被告人轮奸被害人陈某某,具有法定加重情节。被告人大池及其辩护人认为大池的行为应属强奸未遂。因该案系二人以上轮奸,是共同犯罪,虽然被告人大池没有完成性行为,但其余二名被告人均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强奸既遂,但在量刑时可考虑该情节。鉴于三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小池、小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大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知识拓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强奸罪量刑标准: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3-6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4-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0-13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二人以上轮奸的妇女的;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法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法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对于未成人犯罪: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