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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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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4-11 15:10:02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2016年4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具体规定更为明晰。
司法解释:受贿财产性利益也算受贿
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司法解释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概念扩张到“财产性利益”,将有效应对“请托人将在社会上作为商品销售的自有利益免费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消费”的情况,易于检察机关成功起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适用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判刑。
赃款赃物用于社会捐赠还属于犯罪吗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贪官称赃款用于社会捐赠,试图减轻处罚。此次《解释》中明确了赃款赃物去向与贪污、受贿故意的认定关系问题。
《解释》明确,只要是非法获取财物的贪污、受贿行为,不管事后赃款赃物的去向如何,即便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也不影响贪污、受贿罪的认定,力图堵住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试图逃避刑事追究的后门。
此次《解释》中还强调,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