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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自杀后没收涉嫌受贿财产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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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1-21 14:35:18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2013年11月28日,南通市房产局原局长陈西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其妻主动退还赃款700余万。后因其做过换肝手术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2013年12月28日,陈西在取保候审期间于家中自杀身亡。
南通市检察院认为,陈西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8日死亡,其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711.2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遂提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南通市中级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公告六个月。公告期间,犯罪嫌疑人陈西近亲属徐某、陈某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徐某、陈某诉称,扣押于检察院的700多万元是合法收入,不是违法所得,请求法院驳回检察院申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西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711.25万元,属受贿违法所得。因陈西在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期间在自家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对陈西受贿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遂作出一审刑事裁定,没收陈西受贿违法所得711.25万元,上缴国库。据悉,该案是江苏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违法所得没收案。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