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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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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4-02-20 00:10:37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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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本身是被骗加入传销,是受害者,其接受“主任”指示完成后勤工作,对非法拘禁不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拘禁空间较大,活动自由影响不大......

  一、事实辩。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具有“殴打”被害人的证据不确实、充分。

  根据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对“殴打”的定义, “殴打”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即主观上必须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故意,不以伤害为故意的,不属于“殴打”,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

  所有被告人的供述,在被害人爬窗时采取强行拉下来等的目的是为避免被害人自残或受伤,在被害人大声呼叫而采取捂嘴等,是为了不让人发现,刚进来时将其按到的目的是为了不给被害人逃跑......这些行为均没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不符合“殴打”的主观构成要件。

  客观上,所有被告人的供述均没有采取拳打脚踢等行为。

  被害人的陈述有被“拳打脚踢”,被告人对此不予认可,被害人也没有“伤情鉴定”予以佐证,没有对致害人的“辨认”,因此,被害人称遭受了“拳打脚踢”的“殴打”的陈述证据属于孤证,依法不予采信。

  (二)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

  被害人作为正常的成年人,轻易与陌生人到不熟悉的非公共场所约见,为色情所诱,纯属贪恋色情,具有重大过错;同时,被告人在给家人通电话达4次而不趁机报案,具有一定过错。

  (三)X辉X没有积极参与传销活动。

  传销活动主要是发展下线和销售产品。通过法庭调查,所有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X辉X虽然加入传销已经2个多月,但并没有去发展一个下线和销售一个产品,因此,不属于积极参与传销活动。

  (四)X辉X具有坦白和揭发同案犯的情节。

  侦查机关在带被告人去派出所调查时,并没有掌握被告人非法拘禁的事实,X辉X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交代了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因此,具有坦白和揭发情节。

  (五)X辉X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小。

  X辉X本身是被骗加入传销,是受害者,其接受“主任”指示完成后勤工作,对非法拘禁不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拘禁空间较大,活动自由影响不大;对被害人并非完全强制,如果被害人不愿意加入传销,其完全有机会离开,即使不离开,交纳的费用仅为2800元,不会对家庭生活等产生较大影响;在被害人离开家人8天日子里,给家人电话4次,没有脱离家人的温情,没有造成被害人及其家人精神痛苦,也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后果,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法律辩。

  本案属于具有分工的共同犯罪,被告人与被认定情节轻微予以治安拘留的孙x超所处地位、作用、情节等基本相当。

  三、量刑建议

  (一)X辉X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X辉X量刑建议畸重。

  1、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坦白、揭发同案犯、认罪、悔罪。

  2、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3、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初犯、偶犯。

  4、没有从重处罚情节:不具有殴打情节、不是传销的积极参与者。

  (二)量刑建议。

  X辉X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且是受他人指挥而为,非积极主动参与者;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没有限制被害人的通讯自由和身体活动的自由;没有殴打、侮辱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结合犯罪情节、场所、手段、地位、作用等均与同案犯赵x超相当,而赵X超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佐证X辉X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X辉X处以9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处罚,X辉X又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建议适用缓刑。

   辩护人:何继成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