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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博上冒充警察发帖构成招摇撞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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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2-11-26 23:55:40
- 来源:法制晚报
- 作者:洪雪
【原标题】 女模特为赚点击冒充警察发不雅照片获刑(图)
为赚点击率,23岁的女平面模特王某冒充警察,在微博上发布不雅照片及言论。微博经多次转发,受到网友质疑及批评。
丰台法院今天上午通报,因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该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据悉,王某也成为因冒充警察发帖获刑的第一人。
事件
“警花”发艳照引发网友关注
2012年7月2日上午10时40分,微博名为“馨儿徽安”的网友在微博发布消息。
其自称:“在老家做一名警察,一切从零开始,努力学习。作为一个警花,我压力好大啊。自从回老家后,压力真的好大……警花只是一个称呼而已,打着警花、模特的称号,天天吃喝谈项目、招商引资。”
该微博还配发3张照片,第一张女孩穿着警服,英气十足;第二张女孩穿着比基尼坐在浴缸边,警服则被挂在墙上作为背景;第三张女孩上身穿着警服,正往脚上套黑丝袜。
微博一发,引发网友强烈关注。不少网友认为此举有损人民警察形象,更多网友怀疑“警察”的真实身份,认为这是一次恶意炒作。
核实
不实信息当天便被识破
当天,有网友将“馨儿徽安”的微博举报,下午4时,微博官方即发布消息,证实该微博为不实信息。
微博称,用户“馨儿徽安”所发微博配图为2011年用户“李清芳real”所发剧照。且经“江宁公安”在线查询,全国警员信息库并无此人。
经查,“馨儿徽安”是微博认证用户,认证信息中填写的职业为平面模特。
追责
构成招摇撞骗罪女模特获刑
7月3日,丰台警方接到举报后将微博名为“馨儿徽安”的王某抓获。
今年23岁的王某为河南人,父母都是本分的农民。王某高中毕业后一直无业,于2007年底来京,先是在酒店当服务员,后又在影视传媒公司做推广工作,后来当起业余平面模特。
丰台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间,王某在丰台暂住地内,为赚取微博点击率,提高知名度及获取其他利益,冒充警察发布不雅照片及言论,该微博累计被转发500余次、评论300余次。
在法庭上,王某表示认罪。她称发布该微博没有获取其他利益的意图,只是为了好玩,而且因删除及时,没有造成恶劣影响,“我发布的是艺术照,穿的也不是真的警服。”
法院认为,王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从重处罚。鉴于王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以招摇撞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
庭上对话
网友骂我才意识到有损警察形象
公诉人:你是否从事过警察工作?
王某:从来没有。
公诉人:没当过警察,为什么要发这些照片?
王某:就是觉得挺好玩的。提高知名度,让别人看一下我的照片,赚取点击率。不过发完后觉得评论不太好,大多是骂我的信息,我就把微博删了。
公诉人:既然你不是警察,穿警服的照片是哪来的?
王某:2011年12月20日,我和一家广告公司签订了平面模特照片合同,给一部小说中的女一号拍宣传照片。拍完后,公司将部分照片发给我,其中有警服照15张,所穿的警服都是该公司提供的。
公诉人:为什么要以警察身份发微博?
王某:因为那部小说描写的就是一个警花的生活,而且我拍的照片又是穿警服的,所以我就瞎编了一条跟警察有关的微博配合这组警服照片,就是想提高一点知名度。
公诉人:你发布的微博内容是否真实?
王某:不真实,全部是假的,都是我瞎编的。
公诉人:想过后果吗?
王某:当时发微博时不知道是犯罪,也没多想。后来网友骂我,我才认识到我的言论有损警察形象。
【点评】《刑法》第279条,犯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因此,法院的判决定性是和量刑均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