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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和故意伤害分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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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6-02-02 00:55:44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某部士官小李喜欢上网聊天并在网上认识了一女网友小茜,两人经过聊天接触很快谈起了恋爱,于是小茜提出与男朋友张某分手,而张某并不甘心,隔三差五地找小茜,并认为是小李抢走了自己的女朋友。2006年6月份的一个星期天晚上,张某打电话约小李出来,说要把这件事说清楚、做个了断。小李由于担心自己吃亏,就叫上自己的两个战友小孙和小刘一起去,两战友还准备了一根木棍以备不测,并在他们约定见面的地方不远处躲藏起来观察动静。小李和张某见面后,很快就争执起来。趁小李不注意,张某突然从腰中掏出一把菜刀朝小李砍去,小李见状转身就跑,而张某手持菜刀紧追不舍。一不小心,小李被路边一块砖头绊倒在地,张某追上来就往小李肩上砍了一刀。在不远处的小孙、小刘见此情景赶忙过来,一棍打在张某的头上,张某当即昏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张某为严重脑震荡,属于重伤。
对于此案如何处理,主要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孙和小刘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两人在小李让他们去帮忙时,便断定两人要打架,携带木棍前往并隐藏在一边,打算等两人一旦打起架来,便持械冲出去帮忙。这充分说明两人事先有打架的故意,并且他们两人的行为也最终导致了张某重伤的后果,因此,小孙和小刘事先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应当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孙和小李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正当防卫,并具有无限防卫权,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还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制度,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这些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在实践中我们也有很多人在犯罪多发地点及多发时间,随身携带一些必要的防范工具以备不测。在本案中,小孙和小刘预先持械的行为,也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措施,并没有事先犯罪的故意,更没有想到要伤害到张某。两人是在小李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张某的行为才出手的,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要素,首先,张某手持菜刀猛砍小李,暴力犯罪客观存在;其次,时间上具有现实紧迫性,张某已经砍了小李一刀,准备再砍小李时被两人制止;再次,张某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而小孙和小刘二人是在自己战友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制止不法侵害人对战友造成伤害,是一种制止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有关正当防卫的规定,孙、刘二人行使的是无限防卫权,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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