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刑事诉讼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分工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6-02-02 01:00:18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最主要的侦查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①立案权。②侦查权。③执行权等。
在刑事诉讼中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外,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和部门有:①国家安全机关。②军队保卫部门。③监狱。④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各级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有:①侦查权。②批捕权、决定逮捕权。③公诉权。④诉讼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构成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
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通过二审程序审查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如有错误则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裁判;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案件实行监督;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解释法律等方法,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⑤通过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但无搜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