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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有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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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2-05 17:57:0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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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辩护主要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下面详细讲解。

  一、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

  自行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

  二、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 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

  注意: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最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

  三、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1、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

  2、存在的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3、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4、指定的方式: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内指派律师。

  5、被指定的对象:

  应当指定的情形:盲、聋、哑人;精神病人;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指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