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自首的认定及表现形式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4-20 15:54:17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自首怎么认定?根据刑法规定,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基本要件。那么,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请看下文。

  根据刑法规定,关于自首的定义,刑法第67条第1款已作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据此,认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要件。一是必须自动投案;二是必须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这些并非涵盖一切自首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