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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后女子贩卖冰毒2.6克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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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4-19 15:03:36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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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毒品、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1988年出生的舒某某,年轻时不仅染上了毒瘾,还以贩养吸,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等待她的也必将是法律的严惩。2016年2月17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900元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的一天早上,在亳州市谯城区新泰步行街南侧,被告人舒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在毫州市谯城区光明路某宾馆房间,被告人舒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2克甲基苯丙胺。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街东头,被告人舒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薛某出售0.3克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舒某某向两人三次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2.6克,获取违法所得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舒某某多次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2.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舒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被告人舒某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标题:85后女子以贩养吸贩卖冰毒2.6克领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