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累犯不适用取保候审吗?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8-01-11 17:39:4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累犯不适用取保候审吗?由于有累犯的犯罪嫌疑人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一般是不会办理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关于“累犯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吗”的问题,由于有累犯嫌疑的人很难保证“不致危害社会”,所以一般是不会办理取保候审的,当然这也要看具体的罪行、所犯的罪行的严重程度,建议咨询专业的刑辩律师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比较好。

  法律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即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