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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能帮忙申请取保候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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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1-03 17:34:0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朋友能帮忙申请取保候审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因此,朋友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申请取保候审需要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的格式如下,仅供参考:
申请人:xxx,性别,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系犯罪嫌疑人xxx之家属。
住址:xxxxxx小区xx楼xx单元xx室
身份证号:
电话:
手机: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性别, 年 月 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x市xx区xxxx小区xx楼xx单元xx室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x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x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xxxx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申请人及xxx本人均向贵院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但未得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与收押:……(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申请人认为,∑∑∑目前的情况明显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发前,xxx曾于2007年5月、6月两次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双眼视网膜色素变异,双眼视物不清已经2年多,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而且,xxx还患有双眼老年性白内障、糖尿病、原发型高血压病、痛风、高脂血症,也需要长期用药和照顾。(上述情况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已经提交)同时,xxx在被羁押期间,仍然继续不间断的用药,在羁押场所的生活起居均需要扶助。
案发前后xxx也能够配合检查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xxx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自愿为xxx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 致
x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xxxx年 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