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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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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0-16 18:04:21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咨询:你好,我2013年12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当时我按照公安局的要求,向他们指定银行的账号交纳了5000元的保证金。后来我的案子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2014年5月对我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并对我解除了取保候审。请问我交纳的保证金能否退还给我呢?
解答:根据我国刑诉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的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那么你现在是可以拿着你的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文书去银行领取你的保证金的。
法律依据: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