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取保候审保证金被没收后怎样处理?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4-04-08 13:07:56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作者:田国垒
原标题:巨额保证金买来的取保候审?
近日,网名为“长治民警”的网友发帖举报称,四川成都一家名为新天通的公司在山西省长治市长钢集团改制过程中有涉嫌侵吞国有资产等违法行为,长治市公安局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后,违法将其取保候审,收取的2250万元保证金也去向不明。
举报人称,3名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在2008年被短暂羁押后便获得了取保候审,6年来一直逍遥法外。
中国青年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参与国企改制抽逃巨额资金
案件源于长治钢铁集团(以下简称“长钢集团”)的转制。这家创办于1947年、拥有万余名职工、年产360万吨钢铁的大型国有企业在本世纪之初一度陷入困局,随后开始谋求改制发展。
2005年7月,山西省政府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向海内外发布长钢集团转让信息,公开交易,以广泛寻求战略投资者,为改制后的企业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最终,一家名为成都新天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新天通”)的企业与长钢集团联姻。
公开资料显示,转制时长钢集团“拥有固定资产20亿元,总资产50多亿元,净资产13亿元”,但成都新天通仅以4.08亿元的价格就拿到了长钢集团58%的股权,成了控股的大股东,剩余股权持股人为长钢工会和长治市国资委。
2005年12月,成都新天通与长治市国资委签订了《长钢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协议出资4.08亿元,分6笔注入长钢集团。但新天通公司控股长钢后不久,便开始频繁进行资本操作,抽逃了巨额资金,造成长钢经营困难,5000余名职工“买断下岗”,连同家属共有3万多人失去了生活保障。为此,下岗职工不断到长治、太原和北京上访,甚至出现了“堵铁路”等过激行为。转制过程中出现的系列问题成了长治市的一大难题。
长治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当时负责侦办此案的负责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长治市公安局在2006年就开始介入此案,正式立案是在2007年5月17日。
在此过程中,长治市也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带队,组织部、公检法等多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希望通过协调来解决长钢集团改制中遇到的问题。工作组成员之一、长治市公安局分管经侦的副局长张宏对中国青年报记者称,“当时工作组主要是从维稳的角度开展工作,了解职工的诉求,查找问题的原因。”
经过长期驻厂调研,工作组拿出了一个方案:新天通退出,长钢重回国企,此次改制失败。“但当时根本见不到新上任的这几位长钢集团的主要负责人,他们总是避而不见。”张宏说。
据调查,在成都新天通与长钢集团签订了合作协议后,长钢集团的领导层发生了变化,成都新天通的3位核心人物把持了长钢集团的关键职位:吴进良任董事长,武承辉任副董事长,唐晓斌任财务总监。
2008年5月,长治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出资罪、抽逃资金罪和高利转贷罪刑拘了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后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3人执行逮捕。
一名办案人员称,“成都新天通其实就是个资本运作的公司,利用抽逃资金等方法拆东墙补西墙。”公安部门侦查发现,新天通刚一控股长钢,就以融资为由让长钢集团作担保,让一家名为“建德公司”的企业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办理了承兑汇票7000万元,之后将其中的4000万元以9%的利率转贷给长钢,坐收利息109万元,其余的钱用于收购其他转制企业。
据介绍,近年来成都新天通在西藏、四川达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使用相近的手段,钻国企改制的空子,在全国控制了10余家谋求转制的国有企业。
三嫌犯何以被取保候审
长治市公安局经侦查认定,成都新天通利用资本运作先后抽逃资金达2.5亿余元。但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在被批捕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内,3名犯罪嫌疑人都获得了取保候审。
案发时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举报人据此质疑:3名犯罪嫌疑人既没有患严重疾病,也不是正怀孕或哺乳的妇女,长治市公安局明知3名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什么要将他们释放呢?
对此,长治市公安局局长李柏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愿意配合采访,事实是怎样就是怎样。”并安排具体办案人员接受了记者采访。
长治市经侦支队队长于林等办案人员介绍,检察机关对3名犯罪嫌疑人批捕后,长治市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侦查。我国刑诉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第二天起到侦查终结时止,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任务。
“但这个案子很复杂,犯罪嫌疑人采取很繁琐的手段进行资金流动,搜集证据材料很有难度。”在逮捕两个月后,“出于办案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了强制措施,进行了取保候审。”
据办案人员介绍,吴进良和武承辉获得取保候审的原因是“身体不好,有病”,并向记者出示了当时羁押两人的长治县、潞城市看守所出具的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说明。
该局分管经侦的副局长称,吴进良身患高山病,在羁押期间晕厥、口吐白沫,看守所为其出具不宜关押证明,转送长治市人民医院就医。武承辉在看守所便血,后诊断为肠道乳头瘤,先变更为监视居住,后转为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显示,吴、武二人分别于2008年8月28日和9月9日被取保候审。随后的10月10日,唐晓斌也被取保候审。办案人员对此的解释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长治市公安局分管经侦的副局长对中国青年报记者坦承,3人获得取保候审也是“市工作组的意思”,他同时强调,“我们是在依法配合市委市政府解决好长钢的问题,促使成都新天通公司撤出去。”
“检察院不予起诉,我们只好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
一名具体办案人员向记者确认,上述3人在获取取保候审时缴纳了总额为2250万元的保证金,具体为吴进良2000万元、武承辉200万元、唐晓斌50万元。他介绍称:“经济犯罪嫌疑人取保一般都是使用财保的方式,缴纳金额一般为涉案金额的1~3倍。”
但在该案中,3名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为2.5亿余元,为何缴纳了2250万元保证金就获得取保候审了呢?对此,该办案人员的回应是,“要得多了犯罪嫌疑人拿不出来,要得少了又怕起不到作用,至于最终金额为何是2250万元,这是领导统筹安排的。”
举报材料称,对于吴进良等3人是否能被取保候审,长治市公安局内部曾有争论,并称“当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的市局法制处处长王强不愿出具相关手续,李柏局长逼着王强出手续,否则就免职。王强处长无奈之下,不得不出具了相关手续”。
4月1日,已调任长治市国保大队的王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确认,是他出具的取保候审手续,至于3人是否能被取保候审,他称:“我只是按照正常的办案程序进行办理。”
举报人称,“3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就不知所踪,找不到人了”。负责侦办此案的人员对此予以否认,称“电话能打通联系上,就是在通知他们来长治配合调查时无正当理由的不到案”。
长治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称,长治市公安局因3名犯罪嫌疑人“多次传唤,拒不到案”,没收了2250万元保证金中的950万元,具体为,吴进良800万元,武承辉100万元,唐晓斌50万元,余额悉数退还,均有证可查。
我国刑诉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如违反相关条款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举报人据此称,在犯罪嫌疑人多次传唤、拒不到案的情况下,长治市公安局不但没有立即拘捕,反而继续任由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涉嫌渎职犯罪。
对此,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回应称,此案现在已经办结。
据调查,长治市公安局在侦结后将案件移送到了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察院又指定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在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长治市公安局侦查认定: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成都通德实业有限公司控股的成都新天通公司共注入长钢4.08亿元股金,成为长钢控股股东。
在此期间,吴进良、武承辉、唐晓斌3人利用新天通控股股东地位,以退预付款、支付贷款保证金、资金余额调剂、增加资金流量、支付公司股金等名义,多次从长钢集团抽逃资金共计2.5568亿元,并虚假出资,将其中1.459亿元作为新天通购买长钢集团的部分股权金注入长钢集团。
但令人奇怪的是,2009年8月,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却对3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不起诉决定书给出的理由称“本院仍认为长治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我们对此也感到很奇怪,我们办案绝对没有问题,是很扎实的,但人家检察院就是不起诉,我们也没办法。”负责侦办此案的长治市公安局某领导对“不起诉”也感到十分诧异。
4月2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到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采访,尽管是上班时间,检察长办公室等多个科室的门都是紧闭着的,记者多次敲门也无人应答。最终一名工作人员带记者找到了值班院领导,这位院领导称:“确实有这个案子,但按照规定我们不能接受采访,你想要了解案情,需要经过省检察院的同意,你需要去太原开个书面证明回来,这样我们才能回答你的问题。”
“检察院不予起诉,我们只好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并把保证金退还给人家。”负责侦办此案的民警向记者提供了解除取保候审书,记者发现,2009年8月27日,3名犯罪嫌疑人同一天被解除取保,理由是“取保期限届满且长治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这位办案人员同时向记者确认,长治市公安局退还的保证金数额为1300万元,并且3名嫌疑人均到公安局进行了签收,他同时解释称,“没收的950万元保证金都汇入指定银行专户,上交财政了,这都有凭证,举报材料说我们公安通过办案发财,这是不可能的”。但记者并没有看到相关财政收支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