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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如何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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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12-11 17:38:33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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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有一个重要的程序,即法庭辩论。在这个程序中,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要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争论和反驳。那么抢劫罪如何进行辩护?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对抢劫罪进行辩护可从无罪、从轻、减轻进行辩护。

  抢劫罪无罪辩护

  1、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案例:刘某为了讨取债务人王某长期拖欠的账款,到王某家中,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王某家人害怕就当场归还了2年前借刘某的3万块钱。因此,该案中刘某只是用不合法的方式取得自己的款项,其不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2、客观上不具有当场性。抢劫罪要求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案例:穆某在一公园湖边树下钓鱼,树下另一边的草地上有一对年轻情侣有说有笑 的在亲热。穆某由于钓不着鱼很是心烦,于是便拿着一块石头冲着这对情侣过去,吼道,“给我滚,不然我砸碎你的脑袋”。说着就用石头砸了树干,这对情侣惊恐 的跑走了。第二天,穆某又去公园钓鱼,在树下捡到了一块手表,穆某知道这是昨天那对年轻人吓跑时落下的,但穆某却非法占为己有,后男青年报警,穆某被指 控。本案中穆某不符合抢劫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不具有当场劫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且穆某案发后归还了手表,应属无罪。

  3、具有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表象,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 见》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抢劫罪从轻、减轻辩护

  1、有自首情节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

  (3)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5)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6、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