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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贪污罪能否仅凭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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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11-09 18:01:5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仅凭口供不可以定贪污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简言之,就是“仅凭口供不能定罪”。
比如,被告人承认自己有扒窃行为,且对作案的时间、地点、过程都描述得很详细具体,但因为无法找到被害人及被扒窃的手机,因此无法就这起犯罪事实予以定罪处罚。
刑诉法第53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所指的是孤证情形,即只有被告人一个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此时当然不能认定为有罪。
而在共同犯罪中,倘若有二名以上被告人供述一致,例如被告人甲承认自己有贪污行为,同案人乙亦指认甲有贪污行为,此时不能认定为“没有其他证据”,因为被告人甲的供述已经有同案人乙的供述予以证实,此时如果两被告人甲、乙的供述在细节上能够相互稳合,且已经排除串供、诱供、逼供等情形,则可以认定甲构成贪污罪。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佐证了这一观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仅有口供作为定案证据的,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同理,如果被告人实施了多起犯罪,其中有若干起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但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供述一致,在已经排除串供、诱供、逼供等情形下,可以认定。
综上,如果只有对方的口供,没有其它的证据加以印证的,属于证据不足,根据刑法所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是不可以认定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