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辩护>律师辩护>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犯强奸罪怎么量刑?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9-14 15:47:09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者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那么犯强奸罪怎么量刑?

  犯强奸罪怎么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具体量刑标准: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刖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知识拓展:

  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吗?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