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犯罪未遂量刑是多少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7-08-11 18:02:0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所谓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实质不是由于犯罪分子自己想停止犯罪,而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如没有发现被盗物品而没有实现犯罪目的,再如由于女孩子的强烈反抗,强奸行为没有完成等等。如果是在强奸女孩子时,犯罪分子自己被女孩子的哀求声所感动,由衷地感觉到自己的行为的可耻,于是停止了进一步的强奸行为,则不属于犯罪未遂,而是犯罪中止(具体另行解释)。由于犯罪未遂没有给社会造成既成损失,因此法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这里的处罚仍然同犯罪预备一样与犯罪既遂相比,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而不是“应当”。
再者,犯罪预备不但可以比照犯罪既遂从轻减轻处罚还包括可以免除处罚。但犯罪未遂则不包括免除处罚,也就是说犯罪未遂要比犯罪预备的性质要恶劣,危害性要大,因此处罚的程度也相对较重。
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条件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