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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吸毒致多人死伤,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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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03 15:04:53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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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于醉驾行为,现如今在我国已经是犯罪行为。而对于吸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虽未入刑,但仍旧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毒品犯罪死刑案件。详情,请看下文。

  2017年2月10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执行一起毒品犯罪死刑案件。

  2013年10月25日,李某林驾车从珠海出发,经大广、杭瑞高速公路,于次日11时31分从阳新县排市收费站驶出,途中曾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下午1点左右,李某林驾车到达阳新县浮屠镇,多次险些撞到其他行驶车辆和行人,当地民警发现异常后,示意李某林停车接受检查,可他拒不停车,还加速驶向阳新县城,先后两次强行冲卡,撞坏一辆警车后继续高速逃逸。

  其间,李某林驾车以S型路线且占对向车道高速行驶,在一餐厅门前路段将过马路的行人柯某义(殁年62岁)撞飞致死。随后又相继撞倒骑摩托车的阮某礼(时年27岁)、柯某银(时年50岁)和行人邹某花(时年73岁)、李某英(时年63岁)、明某(时年23岁)、周某康(时年70岁)和姚某(时年10岁),致三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后李某林驾车冲进某小区,因车胎破裂车辆无法行驶,李某林持匕首下车逃往居民楼,破门闯入被害人余某彦(时年80岁)家,遇阻拦后持匕首对余某彦腹部连捅两刀,致其重伤,后从余某彦家阳台跳至一楼房顶摔伤,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李某林血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黄石中院一审认为,李某林吸食毒品后驾车逃逸过程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弃车逃跑过程中持凶器捅刺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根据犯罪情节与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李某林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罪犯李某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石中院于2017年2月10日将其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余思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