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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安部副部长受贿财物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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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7-03-03 15:08:17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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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直接或通过其亲属索取、非法收受提供帮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

     
   2015
10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受贿一案【新华社报道】。

  本案由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起诉指控: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东生利用其担任中央电视台副台长,公安部党委委员、副书记、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中心某实际控制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11个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广告代理权、调动工作、案件处理、户口办理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3年,李东生直接或通过其亲属索取、非法收受上述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李东生的刑事责任。

  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罪名、受贿数额以及罪轻罪重的问题。辩护律师认为,李东生构成受贿犯罪,但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2198万余元与实际受贿数额不符,同时,李东生具有从轻处罚处罚情节,鉴于周永康受贿案1.29亿,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在先案例,因此,李东生涉案金额即使是2000余万元,也不应当被判处死刑。

 由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