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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死强奸犯被判无期徒刑风云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5-06-20 21:47:0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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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根据刑法规定,对杀人、强奸等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通俗说,就是对此类犯罪可以就地正法犯罪嫌...

  导读:根据刑法规定,对杀人、强奸等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通俗说,就是对此类犯罪可以就地正法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刑罚追诉。那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丈夫杀死强奸妻子案件为什么还判处无期徒刑?对此问题,首先,嫌疑人应当具有在强奸者是在强奸他人的当时行使的证据,而本案,关键问题是被害人(性侵者)是否对嫌疑人的妻子行使了强奸行为?根据报道,有个特别值得注意的情节就是, 嫌疑人、被性侵者、被害人三人同居一室,而且感情不错,那么问题来了:1、本案是否排除自愿?2、嫌疑人与被害人逃跑8年,既然有理为何逃跑?更为、需值得注意的是,没有精斑等的鉴定,不能认定被害人有性侵行为。3、即使是强奸,被害人已经提裤子下床,说明强奸行为不是正在进行时,犯罪已经结束,如在此时再防卫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温州中院根据此等证据认定嫌疑人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处其无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之所以引起公众质疑,关键是判决书书写太任性。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法官的高度注意。
导读 

  原标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田仁信故意杀人案的情况说明

  6月1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微博,回应近日引起关注的“丈夫杀死强奸妻子者被判无期”报道,以下为微博全文:

  近日,《温州商报》刊登的《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案件报道,引起网民朋友的高度关注和热议。我们现就本案的案件事实、量刑、裁判文书等情况向网民朋友作如下说明:

  一、案件的事实与量刑问题

  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并被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后的员工宿舍三楼,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因遭锐器多次砍击,致使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5日,温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关于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的问题

  经查,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及被害人张某都是工友,三人在员工宿舍的一个房间同住,关系比较密切。案发后,罗某即随田仁信一起逃离,没有配合公赛机关侦查。案发长达8年之久后,才指证张某强奸自己,但是由于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迹等)予以证实。虽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见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压在罗某身上,张某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己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

  2、关于被告人田仁信量刑的问题

  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垸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二、裁判文书的问题

  经自查,本案裁判文书确实存在若干错讹。发现裁判文书错讹后,我院己依法作出裁定予以补正。裁判文书错讹的问题确实反映出本案承办法官工作作风欠严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我院己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同时,我院也将以本案为鉴,一方面要求全市法院法官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裁判文书质量;另一方面,将组织全市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认真评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裁判文书错讹情况的发生。

  真诚感谢广大媒体和网友朋友对温州法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并诚挚欢迎媒体记者和网民朋友继续对温州法院工作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