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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涉嫌受贿400万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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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03-03 15:08:40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核心提示:2015年6月5日,广州市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谭丽群因涉嫌受贿人民币400万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审,法庭调查中,嫌疑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不认可,全部翻供,否认犯罪。其理由是,自己没有分成,没有得到一分钱好处,在纪检形成的笔录是纪检人员叫她按照纪检事先打印好的材料写的。那么,谭丽群是否构成受贿罪呢?深圳刑事律师——何继成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人民币400万元的资金去向是本案的主要证据,也是关键证据,如果没有其去向的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没有形成证据链,证据不足。但正常情况,如果没有资金的去向,公诉机关是不会起诉的,因此,庭审应当主要是核实具体数额的去向。以下为深圳特区报网络报道。
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曹鉴燎(另案处理)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主要领导期间,先后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张鹰(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谭丽群。谭丽群先后担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地政处征地科长,建设用地处副处长、处长,市场管理处处长,副局长等职务;张鹰先后担任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地政处土地利用组副组长,房地产管理处交易管理组组长,土地监察处副处长,房屋销售处副处长等职务。谭丽群、张鹰对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片区的征地、用地、拆迁补偿等事项给予支持和便利。
1996年,曹鉴燎在任广州市天河区委常委、副区长期间,在征得谭丽群同意后,要求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下属的广州市沙河经济发展总公司将该公司名下的珠江新城G1-5地块(后调整为G1-2)合作开发权交与谭丽群,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谭丽群找到犯罪嫌疑人梁甘孺(另案处理),让梁甘孺以广州市巨联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联公司)的名义于1997年8月4日与广州市沙河经济发展总公司签订了合作兴建商住综合楼合同。合同签订后,曹鉴燎让谭丽群将日后获取的收益分一份给张鹰,张鹰就此参与进来,并参与办理相关手续。
1999年5月,由于巨联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无法办理开发商加名手续,谭丽群又找到符晓舟,让符晓舟以广州市鸿伟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伟公司)的名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首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经过长期控制,珠江新城开发条件逐渐成熟,地价上升。2004年7月,谭丽群等将珠江新城G1-2地块合作开发权转让给广州市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费人民币3541万余元,其中鸿伟公司收取1318万余元,谭丽群等通过广州市日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收取人民币2222万余元。谭丽群、张鹰、梁甘孺等将这2222万余元套现后,曹鉴燎分得900万元,谭丽群、张鹰、梁甘孺各分得400万元。谭丽群用分得的部分款项购买了广州市番禺区华南碧桂园翠云山苑12座1108房。
庭审中,62岁的谭丽群一再称自己“没有受贿,没有犯罪”,表示“自始至终没拿一分钱,没有任何人给我钱”。至于在接受广州纪委、检察机关调查时的询问笔录,谭丽群则称,是上述调查部门提前打印好相关材料,“我就按这些材料来写,连金额都不能改”。
她辩称,自己与曹鉴燎在几次开会中认识,只有工作关系,没有私人关系。涉案地块开发时,是曹鉴燎主动找到她,提出让她在与市场价同等的、没有任何优惠的条件下,联系熟人和公司开发地块。她随后把地块开发权介绍给了自己丈夫持有股份的巨联公司。“巨联公司支付了30万元定金,至于这笔钱有没有退回公司,我不知道,没有退给我。”谭丽群说。
谈及该地块转让费的分成问题,谭丽群比较激动,法官不得不几次提醒她控制情绪。她辩称自己没有从中获得分成,称有一部分分成到了巨联公司的名下。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