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辩护>律师辩护>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包钢原建设部长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刑14年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5-06-05 23:22:05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导读:内蒙古包钢(集团)公司原建设部部长杨光受贿人民币193.8万元、美元2万元、宝马X1一台,价税合计30.63万元,另有人民币1123万...
 

  
      导读:内蒙古包钢(集团)公司原建设部部长杨光受贿人民币193.8万元、美元2万元、宝马X1一台,价税合计30.63万元,另有人民币1123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房产12套。一审法院是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杨光有期徒刑14年,杨光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5日电(白冰)5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内蒙古包钢(集团)公司原建设部部长杨光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杨光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2003年至今在其担任包钢建设部指挥、部长期间,为他人安排工程、在资金计划上给予照顾、在工程上为他人提供方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3.8万元、美元2万元、宝马X1汽车1辆(价税合计人民币30.6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光家属向侦查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受贿赃款。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杨光尚有人民币1123多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据统计,杨光家庭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8969015.01元、美元5000元,其中房产12套,价值人民币7536318.72元,银行存款人民币10724054.69元,保险支出人民币140582.80元,股票投入人民币48500元,扣押金条2块价值人民币37620元、现金人民币5000元、美元5000元,支付购车款人民币162238.80元,受贿所得宝马X1汽车价值人民币306300元,支付北京车库租金人民币8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包钢(集团)公司建设部指挥、部长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收受项目单位送给其的购物卡、宝马车及现金共计人民币2244300元、美元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家庭财产中共计人民币11233708.5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差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