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382322791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刑事辩护>量刑建议>

律师简介

  • 何继成律师
  •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 手机:13823227911
  • Q Q:975601297
  • 邮箱:hejicheng2628@126.com
法律咨询

邮购毒品被抓获刑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7-06-06 16:13:0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免费法律咨询
  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不管是非法持有毒品还是贩卖毒品都是要受到严惩的。下面介绍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案例。

  2015年8月12日1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新北路某饭店门前,曹某签收快递邮包过程中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曹某签收的快递邮包内起获疑似毒品物2袋(净重25.79克),并从曹某驾驶的轿车内起获疑似毒品物5袋(净重8.28克)。经鉴定,在快递邮包内起获的25.79克疑似毒品物及在曹某车内起获的疑似毒品物中的4袋(净重2.3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28.09克,现已收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曹某被公诉至密云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曹某在被羁押期间有立功表现,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故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知识要点: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实施非法持有的行为,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犯本罪如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