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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服刑犯不履行财产判决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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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4-12 10:19:04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原标题:服刑犯“有钱不缴”被拒减刑
因诈骗被判刑的潘某,监狱认为其服刑期间积极改造,应减刑。但一中院昨天在清河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潘某在狱内消费账户有余额,属于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因此裁定不予减刑。一中院昨天通报称,通过审查狱内高消费等,三年来共执行财产刑5960余万。
案情回播
账上有余额未予减刑
4月9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在清河法庭开庭审理潘某减刑案。今年54岁的潘某,北京人。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潘某先后以帮助炒股、补交社保金、帮助购房、帮助换购首饰等手段,骗取付某等3人共计18.5万余元,潘某声称这些钱被他全部购买了彩票。2010年,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并追缴18.5万元发还被害人。
此前的服刑期间,潘某已经分别两次减刑,共减刑22个月,刑期至今年9月30日。
今年2月11日,潘某服刑的潮白监狱再次提出减刑建议,认为他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去年还曾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应再次减刑两个月。检方则认为,潘某未履行判决的罚金刑和追缴发还款项,但其消费卡上有1.59万余元,其属于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因此不应减刑。
潘某称,他并不清楚财产刑在哪里缴纳,以为从监狱就可以划走,所以存到卡里面。潘某认为自己一直在积极履行财产刑,他监狱卡上曾有2万多元,但一直没缴成,现在卡上还有一万多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潘某有钱不还,在狱内有高消费的行为,应视为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备法定减刑条件,因此裁判不予减刑。
法官解读
法院方面指出,按照法律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罪悔罪、遵守法律和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等,可视为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而积极履行财产判项的也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但并不是说缴了罚金就可减刑,还是要看其他方面的表现,否则不予减刑,这是为了杜绝花钱买减刑情形的出现。而对于其他方面劳改表现尚可,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判项的也不予减刑,因为此情形属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法院同时指出,潘某的犯罪履历显示出其主观恶性较深,此次诈骗的犯罪情节可谓恶劣。其在服刑中不考虑被害人的感受,在狱内高消费,如果法院奖励其减刑,定会背离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意愿。因此,法院审判减刑假释案件,既要考察罪犯劳改表现,同时还要综合考虑罪犯原罪情节。
据陆伟敏介绍,一中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过程中,在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全面、细致考核的基础上,把财产判项履行情况作为衡量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之一,充分考量个案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裁决结果,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正审理。
据一中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徐庆斌介绍,在罪犯符合减刑的其他条件下,一中院确立了罪犯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与减刑幅度相关联的机制,即根据罪犯执行数额与财产给付总额之间的比例,确定其获得减刑幅度。他举了一个例子:两名同样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的罪犯,在其他减刑条件均基本相同的情形下,缴纳罚金4万元的罪犯要比缴纳2万元的罪犯从宽减刑一至两个月。但他强调说,这样计算出的减刑幅度并不是最终结果,只是决定减刑幅度的一个方面,尚需综合罪犯的原判刑罚、实际改造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最终的减刑幅度。
徐庆斌也指出,罪犯对裁判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对被害人及家属赔偿义务等判项的履行情况,是考量罪犯认罪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如果考量不够,就会使罪犯及其家属自动履行财产判项的积极性不高,有些罪犯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情况的出现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刑事案件财产判项的执行难度。但徐庆斌也表示,如果罪犯确实无执行、履行能力,应当提交书面证明材料。
链接 不予减刑的情形:
三种情况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
1.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消费、存款余额或者前二者之和超过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
2.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月均消费额较高的;
3.提请假释的案件,罪犯所承担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全部执行、履行的。
(记者 袁国礼 杨凤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