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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6-02-02 00:32:02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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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

  检 监 [ ] 号

  犯罪嫌疑人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算。特通知你单位执行。

  此致

  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院印)

  注: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时使用。

  二、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本文书时应告知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送达本文书第三联时,应告知执行机关在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会见其他人员之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三、对犯罪嫌疑人由拘留或逮捕变更为监视居住的,除制作本文书外,还应同时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

  四、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向犯罪嫌疑人宣告附卷,第三联送达执行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