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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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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6-02-02 00:36:32
- 来源:深圳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的采用的前提是采取对犯罪嫌疑人不拘押的形式,只对其居所(含指定居所)实行监视就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监视居住决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在被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不能离开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确有需要要离开的,应向执行监视居所的机关报告,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