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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提审牟其中案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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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10-10 12:26:39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抗1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
负责人:王毅峰,该分行行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负责人:葛春尧,该分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朱家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牟其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7)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晓力
审 判 员 沈红雨
审 判 员 黄西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蕾
书 记 员 谈 治
延伸阅读:
1997年8月18—19日,原告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有关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998年6月,南德集团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3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称:因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且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于是裁定:“中止诉讼”。
1999年1月7日,牟其中、夏宗伟被自称武汉警方的便衣在北京街头刑事拘留,拘留证上的罪名一栏为空白;同日,南德集团总部被查封,员工被遣散。同年2月5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牟其中、夏宗伟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8日执行。
1999年11月1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
2000年5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夏宗伟亦被判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牟其中资料图(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00年5月31日,中行湖北分行在《长江日报》上公开表示:作为在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中损失人民币近3亿元的“受害者”,中行湖北省分行不愿对审判结果发表评论。该行有关人士说,刑事审判与中行无关,湖北中行表示,等此案审结后,民事诉讼将依法进行下去。
2000年6月5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同时,牟其中正式致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对社会负责,对法院的罚款负责,对南德的职工负责,决定授权成立南德集团理事会,主持南德集团全面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和开展有关诉讼工作。南德集团理事会由南德集团过去的领导层中仍自愿继续进行工作的同志组成,名单为:夏宗伟、汪明泉、刘建和、郑平川、牟枫。理事会推选夏宗伟担任常务理事。
2000年8月22日,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0年9月1日,牟其中由武汉市第二看守所转到湖北省洪山监狱开始入监服刑。
2001年11月27—30日,由中行湖北分行作为原告,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有关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的民事案件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恢复审理。
2002年1月23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中行湖北分行垫付的信用证所有款项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德集团与中行湖北分行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南德集团不是信用证项下债权的从债务人。并认定: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的信用证的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
2002年2月5日,贵阳交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2年5月27、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民事案件。
2002年7月1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交行不服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2年12月5日湖北高法向南德集团送达了另4份裁定书,称“因与本案有关的案件被依法提起再审,本案须以该类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本案依法中止诉讼”。
2003年2月18日,南德集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裁定: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
2003年3月19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正式递交了刑事申诉书及随附的共达125页的证据,以谋求对信用证诈骗案的依法重新审理,还原事件的真相。
2004年2月10日,南德集团理事会接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的电话通知,正式启动有关南德的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
2004年3月19日,南德集团代理人夏宗伟正式收到民事再审的开庭传票,传票通知:关于涉及南德集团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定于2004年3月30日—4月2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公开开庭审理。
2004年3月26日,代理人夏宗伟接到湖北高法的专项电话通知:《延期开庭审理》;3月29日正式领取了书面的《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书》。
200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号)正式颁布实施。
2011年7月6日湖北高法审监三庭电话通知代理人夏宗伟,准备恢复民事再审开庭,并说开庭时间大约在9月份。
2011年11月11日,夏宗伟追问具体开庭时间时,湖北高法电话回答:得推迟到法院领导换届,新院长上任之后再开庭。
4年之后的2015年3月25日,代理人夏宗伟又被通知恢复开庭,并领取了湖北高法于2015年3月28日发出的正式的恢复民事再审的《传票》。
2015年4月16日,又被通知领取了《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书》。
这是自1998年8月18日开庭以来的第四次延期。
2015年7月31日,牟其中再次委托律师向湖北高法正式递交了书面的刑事申诉书。
2015年8月21日,代理人夏宗伟再次接到湖北高法关于恢复再审开庭的通知,并于8月24日在湖北高法领取了开庭《传票》和《庭前会议通知书》。
2015年9月14日、15日,湖北高法审监庭合议庭召开了两天的庭前会议。
2015年9月22日,湖北高法审监庭就贵阳交行申诉的原告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审理。
2016年5月26日,代理人夏宗伟被通知再审判决有了结果。
2016年5月30日,代理人夏宗伟从湖北高法领取到了湖北高法审监庭的民事再审终审判决书,终审判决书判决:南德集团不是湖北中行信用证案件的当事人,与信用证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湖北中行的信用证垫款由湖北轻工偿还,贵州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终审判决书认定,2001年、2002年一、二审判决认定正确。终审裁定,再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终审裁定参照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认定南德集团并不是本案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认定“交行贵州分行为开立信用证提供保证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至此,历时18年的这一民事纠纷终于画上了程序性的一个句号。
2016年5月30日,南德集团代理人夏宗伟在湖北高法查询得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的刑事申诉经过立案庭初审之后,已于2015年10月21日正式予以立案。
2016年7月27日,代理人夏宗伟被再次告知,关于申诉的再审更换了主审法官,庭长说:“已经立案,请再耐心等待。”夏宗伟说,在民事再审已终审判决南德集团并不是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主体后,关于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的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的信用证诈骗案的刑事申诉,相信很快也会得到合法、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