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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违法审判追责和不作为错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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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5-11-11 09:59:1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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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发布会上介绍,审判责任的认定是《意见》的核心内容。《意见》规定的审判责任主要是指违法审判责任。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一、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明确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一、
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二、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意见》同时对独任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不同主体之间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