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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涉嫌三项罪名一审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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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6-11 22:08:3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2015年6月11日,备受关注的周永康案一审宣判。其涉嫌犯罪的罪名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三项罪名,数罪并罚,一审判决周永康无期徒刑,周永康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案情回播】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公开审理周永康案,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是周永康的一些犯罪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庭审中,周永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对有关人员对其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他的权力来的,他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对他的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两刑事辩护律师对指控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并发表了质证意见,依法全面保障了周永康获得辩护的权利。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