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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听证会:避免民意影响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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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4-25 00:11:06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载
聂树斌案复查为何要召开听证会?
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审判长朱云三表示,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但如何审查处理,并无明确规定。“在阅卷、调查核实完成以后,针对申诉人提出的质疑,召开听证会是一个适宜的方式,也是合适的方式。”朱云三称。
召开听证会是合议庭法官除阅卷外,听取意见的一种方式,总的原则是申诉人、申诉人代理律师,原办案人各自发表意见。针对公众猜疑,朱云三认为:“主要是知情不够。通过召开听证会,既能让公众对案情的处理有清晰的认识,同时案件的复查和追踪也能够体现一定的民意基础。”
什么人能够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除了审判人员还有哪些人参加?朱云三介绍称,此次听证会人员区分为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人员代表和15位听证人员(专家学者5人、人大代表2人,政协委员2人,妇女代表2人,人民法院的监督员2人,基层群众代表2人。)
听证人员的地位举足轻重,如何选择?对此,合议庭审判长朱云三回应,对15位听证人员要求客观中立、品行端正,要求年龄45岁以上,有一定的工作阅历,没有对聂树斌案件发表过意见。
山东高院异地复查都做了啥?
记者获悉,此次聂树斌案复查合议庭成员由5人组成,除审判长外,其余4人有两名长期从事死刑案件的审判工作的60后法官,和两名80后青年法官。
听证会之前合议庭都做了哪些工作?审判长朱云三介绍称,为了避免未审先判,要求合议庭成员背靠背阅卷,独立撰写阅卷笔录,不允许交流,不允许相互影响。听证会之前不允许就案情,拟处理意见进行交流。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从而引起了对聂树斌案的复查工作。因此,合议庭成员也对王书金案件的全部材料进行了阅卷,确保掌握充足材料。在完成阅卷之后,合议庭前往河北石家庄案发现场开展调查工作,复核相关证人,并向原办案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申诉人聘请了两名申诉代理律师,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法律没有明确律师有无阅卷权的情况下,合议庭阅卷后允许律师阅卷。对此,申诉代理律师于2015年3月17日、4月20日两次阅卷。为了充分保证申诉人的权利和保障申诉代理律师的权利,凡是合议庭法官能够看到,依法公开的材料都向律师提供。
聂树斌案召开听证会有何意义?
专家:不能以民意舆论代替法官裁判
在法学界专家和法律人士看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聂树斌一案,或将成为“异地复查”第一案。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会长卞建林表示,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异地复查聂树斌案,一是可以排除原办案单位可能的影响,二是保证律师的阅卷权,也是司法改革的成果,旧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诉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刑诉法修改后,申诉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保障阅卷权就是了解案情及让律师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两会期间多次表态一定要保障律师阅卷权,此次案件复查实践表明,没有选择性阅卷,而是把所有卷都给律师了。这样的话能够保证律师的知情权,也是让律师提供更准确的代理意见。
召开听证会的意义何在?卞建林称,召开听证会是一种探索和创新,聂树斌案件时间跨度比较大,社会关注度大,本身也比较疑难复杂。为了贯彻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简单的书面审查恐怕社会认可度不会太高,所以在审判人员意见、保障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法院采取听证措施,一是可以更充分的听取申诉人和代理律师意见,二是能听取原判案单位的解释、澄清,聂树斌案综合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河北过去本身也复查过,所以原办案单位对办案澄清是有助的,三是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四是回应社会的关注,了解民意和舆论。
案件回顾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2015年4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约谈聂树斌案陈光武律师和李树亭律师,通知律师准备召开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