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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需知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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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02-27 11:15:43
- 来源:深圳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
一、不动产登记组成: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证书是权利人的法定凭证,由权利人持有。
二、《不动产登记簿》必须记载的内容: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
三、《不动产登记簿》可以变通的内容: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针对不同的权利登记事项,对登记簿做相应调整,但不得随意减少上述登记内容。
四、《不动产登记簿》介质要求:根据国土部要求,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才可以采用纸质介质。
五、《不动产权证书》内容: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
六、《不动产权证书》形式: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了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七、《不动产权证书》目前主要采用的形式:单一版证书。
八、纸质介质要件:应当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九、不动产登记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 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县国土资源局为该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证加盖“×× 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内设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动产登记局(处、科、股),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十、不动产登记的管辖地:属地原则,即不动产所在地为登记机构。
十一、效力问题:已经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水域滩涂养殖证》、《草原使用证》、《林权证》、《海域使用权证书》、《无居民海岛使用证》,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等证书、证明继续有效。即如果权利人不去更换权利证书,原有旧证依旧有效。
十二、 登记除外情形:即不能登记的情形,小产权房不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