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医疗器械导致的医疗纠纷怎样处理?
- 阅读数:0次
- 发布日期:2012-10-30 13:28:54
- 来源:
- 作者:何继成律师
蒋×盈(5岁)于2008年11月28日因特发性脊柱侧弯入住广州××总医院住院治疗,医院采用在体内植入金属固定矫正器对患者脊柱进行矫正,于2008年12月27日出院,出院后,蒋×盈伤口发炎,且日趋严重,2009年1月4日-6月1日,患者住院3次,感染久治不愈。2009年6月1日,患者第4次到医院治疗,医院将患者金属固定器撤除,患者炎症消失。蒋×盈父亲李某某认为医院医疗有错,与院方发生争议。何继成律师接受李某某的委托,通过对病历审查,初步判定患者手术切口感染的主要原因发生在医疗器械上。
2009年8月12日,患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法庭调查,笔者发现植入患者体内的矫正器是“三无产品”:
一、“无厂名”。
医方在答辩状中辩称,该产品是北京协和医院×××教授研究发明的,因此,具有厂名。代理人认为:1、研究发明不代表研究生产;2、该教授也不具有生产的资质;3、被告并没有提供生产具体厂家。
二、“无生产和经营许可证”。
医方为抗辩,提交了×××有限公司“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出库单》、《入库单》,代理人指出: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是2006年12月30日,而购入产品(销售产品)是2008年,已经超过有效期,且一直没有年检,该证不具有法律效力。2、“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与矫正器没有关联性,即医方不能证明该矫正器是具有生产资质的该企业生产的。3、《入库单》显示,购买金属架的是手术主任医生曾××,作为三甲医院,一个教授怎么负责采购?同时,入库时间是2008年12月16日,即在将涉案金属架植入患者体内后14天才采购该器械,可以确认教授买的“矫正器”不是植入患者体内的“矫正器”!
三、“无合格证”。
院方为表示有合格证,特提供了2张合格证,对此,代理人认为:1、合格证就像人的身份证,只有一张。2、在被告提交的证据里,有将该合格证传真过来的事实,合格证是随产品走的,还需要传真吗?3、被告辩称合格证是从纸箱上撕下来,但现在的合格证是不干胶的,根本没有被用过的痕迹。4、合格证的规格型号与被告提供的仓库出货单的型号不一致,一个是A字头,一个T字头,也与患者用药清单列明的规格不一致。
本案先后开庭8次,医方不停地补充新证据,越补充证据漏洞越多。最后主审法官找患者父亲做思想工作,患者作出让步,医院补偿患者67000余元,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