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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等的处理会谈纪要

  • 阅读数:0
  • 发布日期:2018-09-23 02:19:10
  • 来源:九重台建筑法律人联盟
  • 作者:何继成律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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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对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最新倾向性意见的解读

  

对最高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最新倾向性意见的解读

 

  二零一八年四月,最高院一巡在深圳召开巡区民商座谈会纪要中,形成了一些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最新的倾向性意见(见最高院张勇健法官的原文)。结合近两年来最高院的相关判例来看,实际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我们根据原文,大致归纳如下:

  第一,关于多份合同无效的处理

  关于多份合同无效的处理,不再仅仅限缩于数年前以及包括八民纪要中的一律按实际履行合同作为裁判结算依据的标准了,而是在此基础上,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来调整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并以此彰显行业导向和社会价值导向。这其中,有一个基准线,就是防止当事人以积极促成合同无效来获得不当利益,这一点,实际上与不应使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获得超出合同有效时的收益的原则是一致的。

  第二,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性质问题

  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性质问题,按原文件所表达的意思,这一条实际就解决了近年来一直争论不休的中标通知书是否属于预约合同的问题,显然,这次的意见是否定的。毫无疑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亦应当属于本约合同,也更没有道理属于预约合同。实际上,它们和中标后所签订的备案合同相较而言,前者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后者属于书面合同。其次,后者属于前者的简约版本。所以,当前后不一致时,应以前者为准。

  第三,关于固定价问题

  关于固定价问题, 从意见本身不难看出,和第一条的法律精神相同,不再刻板于条款约定,而是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根据实际情形允许调整予以平衡利益。但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到,这种主动调整,指向的仍然是双方对调整条件及范围和调整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对于有明确约定的,仍应按约定处理。

  第四,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该意见确定了实际施工人、合同无效时、工程款债权转让时、工程款利息均不排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最后,并明确强调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本意仍在于生存权大于经营权这一主旨,并确定了承包人承诺放弃优先权的效力应受相对性的约束,并不由此而影响其债权优先权的享有和行使。

  第五,关于鉴定问题

  关于鉴定问题,两个原则:严格防止以鉴代审;严格控制鉴定启动程序,而无论是对价款结算、质量鉴定或重新鉴定而言。在质量鉴定方面,凡已经验收合格或虽未经验收但发包人已擅自使用的,除非有发包人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地基或主体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形,一般不准许启动鉴定。其他关于鉴定的内容,也表达的非常清晰,这里不再赘述。

  从这次的座谈会纪要内容并结合上述梳理出来的意见来看,在当前整体经济形势下,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合理保护承包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仍然是今后几年的一种趋势。这一点,在人社部刚刚颁布的【2018】55号文中,也可得以窥见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