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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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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01-04 17:42:52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类型一:房屋质量问题引发漏水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回放:孙先生是通州区某小区房屋所有权人,购买该房屋时为精装修。某房地产公司是开发商,该小区物业由某物业公司负责。某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5月2日向孙先生交付房屋,2013年4月孙先生发现房屋漏水,卫生间墙面受损,并造成楼下业主损失,经检测认定是地砖下的自来水管漏水,防水层需要修缮。孙先生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协商,双方相互推诿,后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对房屋防水层进行修缮,并赔偿房屋墙部因水浸造成的损坏等经济损失10000元。
法官析法:在上述案件中,孙先生家的水管漏水时间在质保期内,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类型二:房屋漏水渗到相邻业主房屋内由侵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回放:徐先生是某小区3单元701室业主,戴女士是该小区3单元801室业主。戴女士的房屋为顶层,购房时开发商将露台赠送给戴女士使用,戴女士对露台进行了装修,铺设了木板和墙砖。戴女士家露台下为徐先生家卧室,自2012年10月,徐先生家卧室的屋顶开始往下渗水,造成装修损坏,墙体变色。为此,双方就修缮及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徐先生诉至法院。入住前,戴女士和物业签订了《露台使用管理规定承诺书》,承诺书规定:“因菱形公寓露台装修改造使本楼宇相(毗)邻业主或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使用人对造成的损失及其后果应进行补救并给予经济赔偿。”
法官析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在上述案件中,戴女士作为801室露台的管理使用权人,对于因801室露台漏水给楼下徐先生家造成的损失,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应当提供具体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同时由于戴女士和物业签订了《露台使用管理规定承诺书》,承诺书中有物业公司的免责条款,因此物业公司在此案中不承担责任。
类型三: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漏水可要求产品销售商或生产商赔偿
案例回放:2011年4月,吴先生从建材城购买了某品牌散热器及附件,吴先生与该品牌销售公司签订合同,总价款4150元包含安装费750元,约定安装后保修一年。2011年6月,该公司给吴先生家安装了散热器,2011年12月23日散热器跑水,造成吴先生及楼下2、3、4层的房屋被水泡,吴先生家中的家具家电被水浸泡。经吴先生和散热器生产商核实,漏水是由散热器接口安装问题引起的。后吴先生将该散热器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法官析法:在上述案例中,吴先生的损失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如果吴先生楼下的2、3、4层房屋的业主要求吴先生赔偿损失,吴先生进行赔偿后可向散热器销售商或生产商进行追偿。
(原标题:房屋漏水谁担责?)(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易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