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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要不要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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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8-01-23 17:40:04
  • 来源:何继成律师网
  • 作者:何继成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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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房产设定抵押一定要有书面的抵押合同,另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遇到对方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是不能要求拍卖该房产以行使抵押权。

  房产抵押需要登记吗?

  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抵押双方当事人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产登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为。

  不动产设定抵押一定要有书面的抵押合同,另外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即使拿到对方的房产证该抵押也是无效的,遇有对方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形也不能要求拍卖该房产以行使抵押权。所以房产抵押很有必要进行登记。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1、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综上所述,个人对房屋进行抵押不但要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的,同时要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才能使抵押权合法成立。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